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廣電局公布2022年度“清濁行動”指導案例

時間:2022-10-26 16:52  作者:市文化市場綜合執(zhí)法支隊源自:

為深入推進2022年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場“清濁行動”深入開展的未經許可經營旅行社業(yè)務、“不合理低價游”專項整治行動,促進我市旅游業(yè)高質量發(fā)展,規(guī)范旅游市場經營秩序,現公布優(yōu)秀指導案例三件。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廣電局提醒廣大旅游從業(yè)者要守法經營,廣大旅游消費者要選擇合法正規(guī)旅行社,審慎選擇不合理的低價旅游產品,以更好地保障自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如發(fā)現違法違規(guī)旅游市場經營活動,歡迎社會公眾通過舉報電話12345和安康市文化和旅游廣電局官網進行舉報監(jiān)督。

案例一  關鍵字:導游 導游資質 導游服務


違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

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和《陜西省貫徹實施〈旅游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九條(一)、(三)項的規(guī)定。接市民熱線12345轉來安徽省蕪湖市市民吳某投訴,稱其一行9人在某某旅行社總社延安有限公司報名參加2020年10月6日至7日“壺口瀑布、甘泉雨岔大峽谷”二日游,參團過程中旅行社及導游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經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調查,白某某未取得導游證在10月6日至7日為陜西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壺口瀑布、甘泉雨岔大峽谷” 二日游提供導游服務,收取導服費300元,組團社某某旅行社總社延安有限公司也未與其簽訂旅游合同。當事人白某某未取得導游證為“壺口瀑布、甘泉雨岔大峽谷”二日游活動提供導游服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guī)定,未取得導游證或者領隊證從事導游、領隊活動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予以公告。參考《陜西省貫徹實施〈旅游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屬初次違法,且未造成一定社會影響,能積極主動配合本機關調查詢問,符合《陜西省貫徹實施〈旅游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九條(一)、(三)項的規(guī)定,屬“情節(jié)較輕”情形。延安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當事人改正,并給予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00元;2、罰款人民幣1100元。

案件警示: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屬于違法行為,參團游客在選擇旅行社時,不僅要確認旅行社資質還要確認旅行社導游資質,報名時要及時注意查看導游資格證書即“導游證”,以免正當權益受到侵害。

案例二  關鍵字:旅行社 導游資質 導游服務


違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

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和《陜西省貫徹實施〈旅游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十條(二)項。接市民熱線12345轉來安徽省蕪湖市市民吳某投訴,稱其一行9人在某某旅行社總社延安有限公司報名參加2020年10月6日至7日“壺口瀑布、甘泉雨岔大峽谷”二日游,參團過程中旅行社及導游存在違法違規(guī)行為。經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調查,當事人陜西某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為“壺口瀑布、甘泉雨岔大峽谷”二日游活動提供導游服務。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或者安排不具備領隊條件的人員提供領隊服務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鑒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屬于初次違法,符合《陜西省貫徹實施〈旅游法〉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第十條(二)項的規(guī)定,屬“情節(jié)一般”情形。延安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陜西某某國際旅行社如下行政處罰:1、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360元;2、罰款人民幣30000元。

案件警示:安排未取得導游證的人員提供導游服務屬于違法行為,參團游客在選擇旅行社時,不僅要確認旅行社資質還要確認旅行社導游資質,報名時要及時注意查看導游資格證書即“導游證”,以免正當權益受到侵害。

案例三  關鍵字:公司與負責人 五日游


違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

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接省文化和旅游廳的核查通知,經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執(zhí)法人員依法核查,當事人閆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的情況下,以延安市某某縣某某旅行社以政府補貼為由,私自推出398元北京5日游旅游產品招徠游客。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延安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對延安市某某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10000元和延安市某某旅游開發(fā)有限公司負責人閆某某罰款人民幣2000元。

案例警示:參團游客在選擇旅行社時,要確認旅行社經營資質,報名時要注意查看“一照、一證”及工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提高辨別能力,以免上當受騙。